本次《操作规程》修订,主要按“整合内容、调整方向、统一流程”原则进行,一是为使操作规程更简洁明了,将原《操作规程》中13个独立的操作规程合并为一个,缩短篇幅,整合内容,减少重复,修订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二是根据市政府新出台政策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增设的项目加以明确,对部分资助项目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和方式进行了调整优化;三是根据统一要求,总则、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章节内容,均按照最新修订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予以调整统一。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第一章总则部分,对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的政策依据、管理原则和模式、绩效目标等进行了明确(第一、三、四条)。 (二)第二章和第三章部分 2.第七条、八条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一是合并原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新三板挂牌资助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等3个同类项目,并根据《若干措施》增加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奖励方向,优化提升为新的改制上市培育奖励项目,将事后补贴修改为直接奖励,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申报环节和审批流程;二是根据《若干措施》,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三是根据我局工作职能调整和实际工作情况,删除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3.第七条、八条在对资金支持方向的调整和优化同时,对调整及新增设项目的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具体见操作规程),一是合并后的改制上市培育奖励项目,不在审核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将事后补贴修改为直接奖励,并根据《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增加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二是明确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资助标准,经统计部门确认、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第三章第十二条根据调整后的支持方向,对应制定了相应的申报条件;第十三条明确了申报单位的责任。 (三)第四章部分 5.根据统一标准,将第十五条公示时间期限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调整为“公示期10天”。 6.增加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条款(第十六条)。 (四)第五章和第六章部分 7.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及第六章“监督检查”中关于重复申报、绩效评价申请单位义务、第三方机构监督等条款均按照现行资金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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