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使用现状 2004年,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我市设立了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因该《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较窄,严重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率,2006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2012年,由原市财政委牵头、经贸信息委配合,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以及配套的10项《操作规程》,根据《研究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府办会议纪要2014年63号)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府办规〔2016〕149号)等文件规定,2015年和2016年分别增加了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和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等3项操作规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于2017年11月30日印发。 (二)修订必要性 1.原《操作规程》部分文件已过有效期限。原《操作规程》共包含13项文件,其中10项文件2012年12月5日印发,1项文件2015年4月9日印发,其余2项文件2016年8月8日印发,10项文件使用期限已超过5年有效期。为保障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顺利开展,需对原《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2.新形势下工作要求。根据我局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将原有专项资金合并成一个专项资金,构建“一个资金、四大专项、若干个扶持计划”的扶持计划框架体系,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调整为相关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的统一部署,需加快修订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3.贯彻落实新政策需要。2018年12月,深圳市政府出台《若干措施》,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对首次升规工业企业和迁入我市的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和支持等政策。本次修订《操作规程》将充分吸收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上述资助项目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等方面内容,贯彻落实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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