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已立项为进场招标的充要条件,项目立项需以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复为准,未取得立项批复的项目不宜开展该项目招标工作。区管委会投资立项的工程以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视为已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的其中之一为准。其中对于列入五年规划、市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市委市政府或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发文决定的项目视为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他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区管委会投资立项的工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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