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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措施》包括总则、推动产业升级突破、完善产业服务配套、附则共四章十三条,具体内容及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为第一章总则,对《若干措施》的主体资质加以限定,明确申报主体资格。   (二)第二至五条为第二章推动产业升级突破部分:   1. 第二条为重大项目升级突破,为本次修订新增奖励内容。参照《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产业链核心环节突破”的有关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深圳市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针对产业链的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的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突破,参考龙华、宝安等区技术攻关专项奖励,结合我区重大项目实际情况,对新增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的技术项目,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认定通过,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奖励。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项目,其奖励或资助条件和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深汕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第三条为促进骨干企业做优,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重点支持企业骨干企业做优产品,开拓市场。针对首次认定或迁入深汕合作区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第四条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本次修订新增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奖励,针对对首次入选或迁入深汕合作区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4.第五条为鼓励企业上市融资。该条未作修订。   (三)第六至七条为第三章完善产业服务配套部分:   1.第六条为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本次修订一是删除已列入其他政策措施的融资贴息条款。二是新增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补贴,引导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探索更多融资模式,助推深汕合作区企业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2.第七条为加大企业用房扶持。本次修订一是结合深汕合作区平台型产业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原针对购置或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资助范围从“机器人小镇或深汕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园区”修订为产业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二是结合我区财力和产业发展导向,将申报主体条件限制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三是为确保资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租赁用房五年内不擅自转租”。   (四)第八至十三条为第四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政策扶持的限制条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五)原《若干措施》第三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第四条鼓励企业快速成长已列入其他扶持政策,予以删除;原《若干措施》第六条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七条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与2021年10月印发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2021〕25号)重复,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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