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稳增长若干措施》中实施细则共四条。
(一)本措施所称企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领域研发、制造和服务的各类企业。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
(二)本措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范围内,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及评审情况统筹确定。
(三)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依法依规或按照约定收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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