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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百安村自建房“8·14”一般触电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2年8月14日11时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百安村大埔地31号自建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75万元。2022年11月7日,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百安村自建房“8·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委办〔2021〕4号)和省、市安委办的工作部署要求, 区安委办组织成立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百安村自建房“8·14”一般触电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对各相关单位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2月23日, 区安委会牵头成立由区住建水务局、鲘门镇政府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评估组。评估组根据《深圳市进一步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意见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和《事故调查报告》,通过座谈问询、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逐项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涉事自建房房主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人刑事追责情况

  石某波, 自建房项目承揽人,无相关施工资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现场用电环境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未检查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触电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023年6月16日,石某波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缓刑1年2个月。

  (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情况。

  黄某, 自建房房主,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承包人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2022年11月11 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黄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已于2022年12月7日自行缴纳至指定银行。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自建房房主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自建房房主吸取事故教训,将装修作业重新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并与承包方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承包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劳保用品。

  (二)区住建水务局区

  住建水务局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联合区质安站主持召开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建设管理业务培训会,会上通报“8.14”事故情况, 要求四镇政府加强属地管理,并针对辖区内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建设监管存在的短板、弱项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二是下发《关于加强特殊防护期村民自建房等小散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等文件,督促四镇政府落实监管包干制度,要求各镇梳理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等小散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明确各责任人检查任务,确保每周一次巡查,并形成《村民自建房等小散工程安全检查责任包干周报表》;三是联合区质安站、属地镇政府、第三方安全检查公司等部门开展小散工程联合检查,现场检查共计15次,要求相关企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鲘门镇人民政府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鲘门镇政府查漏补缺,一是源头把控自建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申请,要求申请人选取有资质的承包方, 审查承包方资质,下发准建告知书前要求申请人和承包方签订安全承诺书,组织工作专班发放《鲘门镇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告知书》133份,告知业主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签订《房屋建设安全承诺书》133份;二是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形成巡查台账和排查整改记录,对违反施工安全的施工承包方采用红黄牌制度,对无备案施工的在建自建房或小散工程从严控停;三是开展警示和宣传教育,制作宣传材料、安全常识图集和安全事故警示视频等,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和效果,督促自建房房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现场评估、复查、问询行业监管部门等方式考评发现,各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均已落实到位; 自建房房主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区住建水务局和鲘门镇政府以案促改、查漏补缺开展自建房领域安全整治工作,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农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自建房房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压实

  自建房房主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普遍较弱, 多以亲戚朋友介绍的方式确定施工方,对于施工方的资质辨别能力不强;大部分农村自建房房主不具备建房安全基本知识,不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法有效督促施工方消除施工现场隐患。

  (二)属地政府监管力量需进一步加强

  自建房的安全监管主要以各镇城建办为主,但是城建办监管力量薄弱,存在专业素质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加之镇里的检查往往缺乏计划,随意性较大,导致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系统、深入。

  六、相关工作建议

  (一)加强自建房承建企业资质源头管控工作,细化监管方式

  四镇应建立镇级自建房承建企业库,严格审核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源头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结合辖区内自建房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建房施工安全标准,加强巡查检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督促自建房房主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

  四镇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作用,通过制作宣传材料、安全常识图集等,在村党群服务中心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栏张贴海报,等, 因地制宜广泛深入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切实提高提高农民群众建筑安全意识。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百安村自建房
“8·14”一般触电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和责任追究评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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