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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全面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先后实施以来,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作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配套举措。国家、省、市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分别出台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提出了相应的目标任务和举措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0〕27号),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实施方案》聚焦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现状,精准施策,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有利于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三、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分阶段制定具体目标,从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六个方面共同推进,提出了18项具体任务,明确区组织人事局、区发改财政局、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的任务分工。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为婴幼儿的安全健康提供保障。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规定,与幼儿园相协调,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实现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老旧住宅小区有需求但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改建、更新、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2025年底前完成。在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利用政府闲置物业、低效物业,同时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文体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以及国有营业场所等进行改造。使用政府物业开办托育机构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3年以上。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鼓励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三)发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一体化新模式,建议学位不饱和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根据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深圳市每千人托位数来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设置适当比例的2岁至3岁幼儿托班。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国家、省、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通过社会市场化方式,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元化服务格局,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进驻。

  ()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组织人事局注册登记或在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托育服务”。登记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表述为“托育”,不限组织形式。登记部门应当定期将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公共事业局。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公共事业局备案。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由区公共事业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区疾控卫监中心及辖区医疗机构做好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推进医疗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对口协作关系,按照规定为托育机构提供卫生保健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口协作工作内容可作为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业绩清单。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各部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查处力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集共享至区公共事业局,并及时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完善生均经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存量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范围,按照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提供其他扶持措施。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支持各类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可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烈士子女、困境儿童优先入托,并给予托育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公共事业局合同区发改财政局另行制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通过返聘托幼园所、儿保等领域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办法,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鼓励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参加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普惠性托育机构示范点的辐射作用。以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为契机,打造婴幼儿照护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与发展。加快推进普惠性托育机构试点工作。鼓励各镇积极建立多种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群众托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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