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解决因用地属性、申请人户籍无法实施危房治理问题,建立健全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区制定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居危房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发〔2024〕150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
(四)《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农村削坡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函〔2018〕471号);
(七)《深圳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技术指引(第二版)》;
(八)《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指引》(深汕办〔2021〕16号);
(九)《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
(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汕管〔2023〕102号);
(十一)《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19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机构职责、治理方式、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治理原则
1.适用范围。办法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危房、村集体危房,但不包含临时建筑、违法建筑。
2.工作原则。安全第一,依法治理,严格监管。同时为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配置,鼓励申请人通过连片治理、置换危房、安置上楼等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二)明确危房治理的三种方式及对应申请流程
依据《深圳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技术指引(第二版)》,明确危房治理共有3种方式,分别为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和封控警示。
1.修缮加固。房屋经鉴定机构评定为C级或D级,且鉴定报告处置建议明确提出“建议修缮加固”的,可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治理危房。按照“申请人提交、村(居)委会公示、办事处初审、区住建水务局核查、办事处签发”流程办理。
2.拆除重建。房屋经鉴定机构评定为C级或D级,且鉴定报告处置建议明确提出“建议整体拆除”的,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治理危房。按照“申请人提交、村(居)委会公示、办事处初审、相关单位核查、办事处签发”流程办理。
3.封控警示。房屋权利人无意愿申请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且需治理的危房暂时无法拆除的,办事处可先行采用封控警示方式处置危房,并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同时将相关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三)明确危房治理相关要求
1.修缮加固。明确修缮加固期间不得拆、改、扩、加建,同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原来为居住用途的,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途。
2.拆除重建。明确拆除重建应当在原危房用地红线内原面积建设,但村集体办公房屋可在原面积基础上,结合片区需求适当增加。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出7条强制性条款。此外,依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村民申请拆除重建时,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一户一宅”资格。
3.封控警示。依据《深圳市自建房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管控“停用危房”八条措施的通知》明确封控警示标准,应当采用连续、封闭的警示措施进行管控,提醒人员切勿靠近,杜绝人员返流居住使用。
(四)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目前深汕特别合作区自建房建设按小散工程纳管,办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各办事处在危房治理全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并加强巡查和监管,对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废止《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修缮加固审批意见书》或《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意见书》,同时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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