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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3-09-1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9-12
失效日期: 202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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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区直管企业: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规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四镇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隐患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区应急管理局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

  第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举报、网上举报、走访举报等方式进行。

  举报电话:12350;

  电子邮箱:yjglj_fghxck@szss.gov.cn;

  网络:深圳市12350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

  第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范围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规程》有关规定实施,具体为: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

  (四)危险边坡等危及生产经营场所(活动)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属于应急管理局查处的其他举报案件。

  第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依法应当经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五)已纳入政府部门治理范围或实施整治中的安全隐患;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十举报事项办理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区应急管理局受理举报后,应自受理之日根据举报事项性质拟函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并予反馈,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反馈处理结果。

  (二)接受转办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处理,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函反馈至区应急管理局,此外,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事项需跟进至整改完成。

  (四)对情况复杂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区应急管理局,经区应急管理局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需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五)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区应急管理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的单位实行催办,下发《催办函》,催办回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对确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单位,应督促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对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治的,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或经催办未回复的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通报和督办,并提请区安委会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况纳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

  第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经核查属实,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在举报核实后期限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或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最多可延长30日领取。

  第十六经核查属实,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其他行业领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四)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一次举报奖励总额超过5万元且在30万元以下的,应经区安委办组织核实,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符合《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第十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相同类型隐患多个的合并处理,如情况属实,给予奖励一次。同一举报人在连续时间30日内举报多个不同类型的一般安全隐患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如情况属实,可以给予多次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元。

  第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和社区(村委会、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然灾害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当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内部举报,严格保护内部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事项。应将举报事项作为隐患线索来源,及时组织现场核查与治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国家机关、村和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国家机关、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区应急管理局确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

  第二十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处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举报受理或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法违规申请发放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完善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并实施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制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核查举报事项的单位依据本行业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区应急管理局复核确定。

  第二十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除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本办法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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