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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5-09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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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现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各港口、内河及近岸海域等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上述区域外的海上险情,可能威胁、影响本辖区或由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区海上搜救中心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海上险情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区管委会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上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险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险情;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险情;

  (5)急需省政府协调有关市、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险情;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2.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险情。

  3.较大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4.一般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二、组织体系

  (一)区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架构

  区海上搜救中心是区党工委编委批准成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其组织架构如下:

  主任:负责联系海事部门的区领导。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汕尾海事局深汕海巡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党政办、区组织人事局、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发改财政局、区科创经服局、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深汕公安分局、深汕消防救援大队、区智建中心、鹅埠镇(街道有关管理机构)、小漠镇(街道有关管理机构)、赤石镇(街道有关管理机构)、鲘门镇(街道有关管理机构)、汕尾海关、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汕尾海警局深汕工作站、汕尾海事局深汕海巡执法大队、国家海洋局汕尾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深汕气象服务工作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搜救办),办公室设在汕尾海事局深汕海巡执法大队,是区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由汕尾海事局深汕海巡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搜救办负责区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区海上搜救中心成员由成员单位一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的,由所在单位报区搜救办备案后,并由对应的领导自然递补,不另行文。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海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

  2.负责制定我区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我区海上搜救中心搜救经费预算。

  3.负责我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修订和管理。

  4.负责我区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接警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5.负责我区海上突发事件处置所需应急资源的调配,统筹相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承担我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辖区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负责区域外搜救机构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9.负责海上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0.负责组织我区海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1.负责组织召开我区海上搜救中心联席会议。

  12.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搜救办职责

  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完成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党政办:负责协助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区组织人事局: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3.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民兵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台湾、港澳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湾、港澳同胞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港澳同胞的善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接运处置工作。

  4.区发改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以及预警、演练等其他日常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陆地应急供电保障。

  5.区科创经服局:负责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移动通信定位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提供手机定位、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6.区公共事业局:协助开展涉及旅游、体育活动等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保障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

  7.区住建水务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参与险情处置。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上险情信息转区海上搜救中心处理,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9.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10.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组织相关港航企业协助做好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12.深汕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路上交通管制及治安秩序;为参与跨国、跨地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提供便利。

  13.深汕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协助船舶火灾事故调查。

  14.区智建中心:提供信息化建设和装备支持。

  15.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力量协助本行政区海域、水库、河流等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水上应急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16.汕尾海关: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17.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会同口岸单位优先受理与海上应急行动工作相关的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通关工作。

  18.汕尾海警局深汕工作站: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19.汕尾海事局深汕海巡执法大队: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20.国家海洋局汕尾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落水人员、漂流物的漂移轨迹预测。

  21.深汕气象服务工作组: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根据区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在我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要在区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各港航企业在接到区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立即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码头泊位,协助处理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五)专家组

  区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情况成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现场指挥部

  发生海上险情后,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或区管委会指示,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区海上搜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区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警预防

  (一)信息来源

  气象、海洋、地震、水文、应急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区内其他有关机构或省、市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二)预警发布

  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区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按规定向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三)预防行动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区海上搜救中心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核实与评估

  区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

  (二)信息报告

  1.区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无论任何级别海上险情信息,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单位)的,要及时通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区海上搜救中心。

  3.事发地不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区海上搜救中心接警后要立即向海上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和通报。

  (三)响应启动

  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III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I级最高。

  1.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等级海上险情,区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由区搜救办主任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下达应急指令;

  (2)区海上搜救中心必要时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向区管委会以及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区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险情,区海上搜救中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由区搜救办主任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下达应急指令;

  (2)区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管委会以及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3)区海上搜救中心在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区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II级响应

  发生重大海上险情,区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经报请区管委会同意,由区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决定本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下达应急指令;

  (2)区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管委会以及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3)区海上搜救中心全力配合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区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区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经报请区管委会同意,由区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决定本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2)区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管委会以及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3)区海上搜救中心全力配合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处置

  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区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险情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海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建立应急通信机制;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区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五)社会动员

  海上险情事发地镇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根据海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六)区域协作

  1.区域协作请求。当海上险情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做出区域协作的请求,报至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区域协作。

  2.区域协作原则。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按照程序进行有效合作。

  (七)应急中断和终止

  1.应急中断

  负责指挥协调的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2.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关闭

  区搜救办根据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关闭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或关闭。

  (九)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部门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由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代理公司或者由区组织人事局配合深圳市外事部门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需要遣返的,由深汕公安分局会同区相关负责部门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深汕公安分局协调解决。

  (2)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涉事单位配合当地民政及公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2.总结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备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区海上搜救中心配合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做好重大以上等级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

  (十)信息发布

  1.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区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区党政办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五、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区海上搜救中心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合作区内各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海警部队的作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二)资金保障

  区海上搜救办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汕尾海事局抽调或招聘专职人员负责。区搜救中心人员、装备、应急处置、培训演练以及日常运行费等工作经费列入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由区发改财政局依照区管委会审定意见予以保障,安排至相关主管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区海上搜救中心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使用海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区海上搜救中心应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海上搜救中心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要会同负责检验检疫的部门协同处置。

  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区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区海上搜救中心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六)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区海上搜救中心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设备,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处置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区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区海上搜救中心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区海上搜救中心要通报当区管委会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七)通信保障

  海上搜救机构实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

  六、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区海上搜救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必要时及时组织演练。

  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二)宣教培训

  区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3.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海上搜救中心制定、运行、修订、解释和管理。

  2.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根据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3.区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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