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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11-19
发文字号: 深汕办规〔2025〕4 号
成文日期: 2025-11-19
失效日期: 20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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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根据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部门从每年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设立、绩效优先、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请和预算编制,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报批、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方面,主要对荣获国家、省、市相关专利奖项的单位进行奖励,以及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补贴;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对企业在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地理标志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相关项目进行奖励;

  (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方面,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培育、引进、升规纳统进行奖励,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除另有规定外,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相同支出事项,已经获得同类资助、补贴或者奖励的;

  (四)申报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且由非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报的;

  (六)知识产权项目存在争议的。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完成时间均应在申请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获得奖项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按不超过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实际利息、评估费与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40万元。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总额。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50万元。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领区级或上级同类型项目其中之一,不得重复申领。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同一笔贷款未在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贷款补贴;

  2.每还清一次一年期利息视为完成一次项目,需在完成项目后最近一次申报指南公布的申请时限前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5.由放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付费文件、担保费付费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参与深圳企事业单位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5%,同一申请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总额。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领区级或上级同类型项目其中之一,不得重复申领。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同一笔贷款未在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2.每还清一次一年期利息视为完成一次项目,需在完成项目后最近一次申报指南公布的申报时限前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5.由放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付费文件、担保费付费文件等相关材料;

  6.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评级报告的相关材料。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企业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应先行申请深圳市市级资助。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并扣除深圳市级资助金额后进行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每个项目补贴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总额。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维权项目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已执行完毕;

  2.项目完成时间应在申报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时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3.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

  (2)维权方式为行政处理,或刑事诉讼的;

  (3)申报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成果;

  5.上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经费投入说明及相关凭证、申报项目维权成本支出说明及相关凭证;

  6.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及执行等材料;

  7.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8.项目未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的承诺函或已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及赔付金额的说明;

  9.项目获得深圳市市级资助的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企业应先行申请深圳市市级资助。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并扣除深圳市市级资助金额后进行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补贴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总额。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维权项目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已执行完毕;

  2.项目完成时间应在申报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时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3.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

  (2)维权方式为行政处理,或刑事诉讼的;

  (3)申报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成果;

  5.上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经费投入说明及相关凭证、申报项目维权成本支出说明及相关凭证;

  6.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及执行等材料;

  7.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8.项目未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的承诺函或已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及赔付金额的说明;

  9.项目获得深圳市市级资助的相关凭证。

  如为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四条 对深汕产品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在深圳市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资助一次。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在深圳市市级资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时间应在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区管委会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应由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报机构提出奖励申报,申报人应符合申报要求。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或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

  3.项目获得深圳市市级资助的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对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且在深汕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成本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总额。在获得深圳市市级资助基础上,对获得上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考评优秀的,每家再奖励10万元,获评良好的,每家奖励5万元。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完成时间均应在申请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备案材料;

  3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质凭证和劳动合同、其他运营有关成本凭证;

  4.项目获得深圳市市级资助的相关凭证。

  第三节 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0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单位,应先行申请深圳市市级资助,按照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并扣除深圳市市级资助金额后进行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同一认证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贯标资助;

  2.申报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3.项目完成时间均应在申请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性相关材料;

  5.开展认证有关财务凭证。

  如涉及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换版,本项目所依据的标准将相应调整,具体按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对新培育、新引进且保持3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为深汕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10笔以上的服务机构,每笔给予0.3万元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领区级或上级同类型项目其中之一,不得重复申领。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资助;

  2.机构具备专利代理资质或商标代理资质;

  3.项目完成时间均应在申请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机构和工作人员相关资质凭证;

  5.相关服务的合同和成效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对升规纳统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领区级或上级同类型项目其中之一,不得重复申领。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未在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对企业升规纳统的资助;

  2.被引进机构应保持3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

  3.项目完成时间均应在申请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年度上一年度营收情况说明和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九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对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拟资助主体社保缴纳情况、征信和破产情况等核查该主体是否正常经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根据项目审核、项目评审结果制定资助方案,资助方案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议;

  (四)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议确定资助方案,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五)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应遵循高效、规范的原则,实行承诺时限办结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到齐全、规范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8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承诺时限:

  1.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评审计核、社会公示等所需时间;

  2.相关会议讨论审定环节所需时间;

  3.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核查所需时间;

  4.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时间。

  因情况复杂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时限及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报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审议后,按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金额进行拨付。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专家评审、资金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资料需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在深汕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申报主体、评审专家等在参与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或个人,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且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退回并上缴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需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同一条目的项目经审核后,应发总金额超出该条目年度限额的,每个申请单位实际发放金额按该条目年度限额除以应发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发放。

  第二十八条 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超过”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生效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资助。本办法有效期内,如上级部门出台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部门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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