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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4-22
发文字号: 深汕办规〔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4-11
失效日期: 203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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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状态: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修订)》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641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合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汕管辖范围内的征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相关规划。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组织和领导征地工作;区土地整备部门指导和监督征地工作;各办事处是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全面实施征地工作。

  区党政办、统战社会建设、政法社会工作、发改财政、科创经服、公共事业、住建水务、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征地工作。

  第六条 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区土地整备、统战社会建设、自然资源、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为: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与结果确认;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足额落实有关费用;

  (八)征地申请、报批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九)兑付征地补偿款,交付土地;

  (十)征地补偿资料归档。

  第八条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区管委会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区土地整备部门、办事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抵押登记;

  (七)其他应当暂停办理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完成等特殊情况需重新暂停办理的,办事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区管委会批准,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办事处负责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房屋的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拒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办事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管委会组织区土地整备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区土地整备、统战社会建设、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管委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区土地整备部门、办事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管委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十三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材料等相关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办事处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向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材料;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产权文件(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报建资料、批准文件等);

  (五)土地承包合同;

  (六)土地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合同;

  (八)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照;

  (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海域使用证;

  (十)资产(土地、房屋、构筑物、设备、存货、青苗等)补偿申报清单;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验原件)应当由权利人签名,办事处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 区管委会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办事处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保障到位。

  第十六条 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区土地整备部门、办事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区管委会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对个别达不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办事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报请区管委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报请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由办事处报请区管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付土地的,由办事处报请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足额支付补偿费、履行安置义务后三十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配合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等物权凭证的注销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或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物权凭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完成后,办事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征收的土地移交至区土地整备部门,并将相关征地资料报区土地整备部门归档。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一节  土地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确权登记的,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支付给村民小组(社);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的,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并支付给村(联社);属于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地范围边界相接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等原则上不再一并征收。因征收土地存在确实难以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等,经办事处综合研究,可以一并征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发征地面积的5%;面积超过5%的,须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涉及留用地的安排和管理利用,按区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统战社会建设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区统战社会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的测量或评估等相关业务,由办事处按照区相关采购规定选取服务单位,相关费用作为技术支持费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节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及其构筑(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区房屋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坟墓、水产品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办事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评估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补偿对象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果林园地有不合理间(套)种的,不合理间(套)种部分不予补偿。

  盆栽苗木、花卉、盆景、苗圃等观赏性作物按迁移费补偿,由办事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迁移费不得超过该种观赏性作物市场评估价。

  第三十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区征地补偿政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与被征收人、权利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或补助的;

  (四)扰乱征地补偿秩序、阻碍征地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情形。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权属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以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5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规〔20245)同时废止。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同时公布实施,区土地整备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附件进行调整,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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