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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中“根据供给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的工作意见,结合区情实际,我区制定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修订)》),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适用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修订)》适用于深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修订)》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和保障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单位一线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面向个人配租和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相结合的制度。

  (1)面向个人配租的,由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

  (2)面向用人单位定向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重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经区管委会批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及申请条件

  1.面向个人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具有深圳市或深汕户籍(含原四镇户籍)的人员;

  二是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单位的一线职工;

  三是合作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人员。

  (2)未在深汕拥有自有住房的,或符合住房困难情形的;

  (3)未正在深汕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2.面向用人单位配租的,入住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以下用人单位之一的职工:

  一是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单位;

  二是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用人单位。

  (2)未在深汕拥有自有住房的,或符合住房困难情形的;

  (3)未正在深汕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和租金标准

  1.配租面积标准:

  (1)单身居民或者两人以下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房源,超过60平方米的房源可面向三人以上家庭配租;                                                                                                                                                                                                         

  (2)多人合租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两人可以合租60平方米以下的房源,超过60平方米的房源面向三名以上人员配租。

  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每批次房源和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配租面积标准。

  2.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确定,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确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流程

  1.面向个人配租:区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配租通告→申请人提交申请→区住房主管部门审核资格并公示审核结果→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办理认租手续,并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2.面向用人单位配租:区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配租通告→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区住房主管部门审核资格并公示审核结果→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用人单位选定住房后办理认租手续,并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后监督管理

  明确个人及单位租房后的限制情形。承租人、承租家庭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转租、出借、互换、改建、扩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将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以及有其他规定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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