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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中“根据供给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的工作意见,结合区情实际,我区制定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修订)》),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适用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修订)》适用于深汕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修订)》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单位职工及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住房。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方式

  1.政府组织配租住房的配租方式: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将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配租,也可以定向配租给重点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经区管委会批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社会主体出租住房的租赁方式: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活动。

  (二)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政府组织面向个人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是深汕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

  三是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属于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四是具有深圳市或深汕户籍(含原四镇户籍)的人员;

  五是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汕无自有住房的;或在深汕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或其他住房困难情形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政府组织面向用人单位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深汕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用人单位;

  (3)没有因偷税漏税被有关机关刑事处罚、没有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入住。

  (三)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和租金标准

  1.配租面积标准:

  (1)单身居民或者两人以下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房源,超过90平方米的房源面向三人以上家庭或者高层次人才配租;                                                                                                                                                                                                         

  (2)多人合租同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两人可以合租90平方米以下的房源,超过90平方米的房源面向三名以上人员配租。

  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房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配租面积标准。

  2.租金标准: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

  (四)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流程

  1.面向个人配租:区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配租通告→申请人提交申请→区住房主管部门审核资格并公示审核结果→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办理认租手续,并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2.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区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配租通告→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区住房主管部门审核资格并公示审核结果→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用人单位选定住房后办理认租手续,并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五)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2.未正在深汕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3.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且在合同期内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修订)》规定,并报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后监督管理

  明确个人及单位租房后的限制情形。承租人、承租家庭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转租、出借、互换、改建、扩建所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以及有其他规定的违规、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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