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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2021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月中国气象局批准公布了首批全国24个国家气候观象台名单,其中以石岩综合气象观测基地为核心的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入选,承担“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环境综合观测区”关键气候区域的观测任务。按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国家气候观象台建设指南》中要求,国家气候观象台要对标国家基准气候观测站建设,石岩综合气象观测基地探测环境要求按国家基准气候站的标准进行保护。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

  (一)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中“第十三条”对“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保护范围进行修订。

  (二)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深气规〔2018〕1号)中有关行政许可管理事项进行修订。

  三、修改重点内容、事项

  (一)原“石岩气象观测场”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800米扩展到2000米。

  (二)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四、主要修订详细内容

  (一)调整石岩综合气象观测基地气象探测保护范围

  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要求,对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的保护范围从原来的800米修改为2000米,具体要求如下:

  1、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不得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2、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等;

  3、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4、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5、周边20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6、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度。

  (二)修改针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求

  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细则》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评估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修改为(电子版一份,电子版材料应为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见《细则》附件2);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纸质件和电子版(图上需标明每栋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标。纸质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CAD格式和JPG等主流图片格式的电子版各一份)改为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电子版(图上需标明每栋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标。CAD格式和JPG等主流图片格式的电子版各一份,JPG等主流图片格式的电子版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修改“石岩气象观测场”名称为“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

  因以石岩综合气象观测基地为核心的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入选中国气象局批准公布了首批全国24个国家气候观象台名单,故将原《细则》附件1中第3项站点名由“石岩气象观测场”修改为“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并按最新的业务情况和基准气候站的保护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相关政策法规: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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