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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精神和要求,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合作区实际和省内其他地市留用地管理经验,制定了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办法》的制定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据,是规范留用地管理和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的保障,是深入推进合作区高质量城镇化进程的基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主要对留用地的落实途径、指标核定标准、审批和管理、开发利用要求、批后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丰富留用地权益落实途径和指标核定标准

  合作区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和实物留用地等方式落实,鼓励实物留用地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落实。

  一是折算货币补偿。《办法》施行前,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核定留用地指标,货币补偿标准为950元/平方米。同时《办法》明确了区域交通用地、公园绿地以及边角地、夹心地等五大类必须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

  二是置换物业。采取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的,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每亩留用地指标置换175平方米商业物业+17万元货币,商业物业可等价值置换为办公物业或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并以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租金,直至物业建成移交。

  三是实物留用地。秉承尊重历史,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村民权益的原则,《办法》实施前已签征地协议的留用地原则上按协议落实实物留用地,但按征地任务书内外对留用地权益落实进行了区分;其中,《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协议且征地范围在征地任务书范围内的,协议约定商业或商住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协议约定工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核定留用地指标;未约定用途的,按商业用途以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办法》施行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均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者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确需采取实物留用地方式落实的,必须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予以核定。

  (二)明确留用地登记和管理要求

  为保障被征地村民集体长期发展,明确留用地的货币补偿款及开发建设项目返还给村集体的相关收益,均应支付给村集体或登记在其名下,作为集体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者改善人居环境及教育、养老、医疗保障等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置换的物业以村集体名义登记,严禁以个人名义登记;实物留用地应登记在村集体名下,严禁将留用地分配至个人。

  (三)统一留用地开发利用要求

  一是规范了留用地选址要求。实物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两种方式。

  二是明确了留用地土地性质。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三是明确了留用地土地用途。根据经批准的规划,实物留用地用途确定为工业、商业服务业、居住等用地。除选址在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一律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除外)开发。

  四是设置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商业、居住用途的实物留用地设置2.0的基准容积率,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内的,考虑到原农村住宅的拆迁及安置成本,除2.0的容积率外,基准容积率按2倍现状容积率的予以增加;工业用途不设置基准容积率。

  五是规范了留用地地块规划容积率。留用地地块规划容积率按照规划确定,其中居住用途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5。

  六是明确了留用地面积核算方式。留用地面积核算时区分土地用途,其中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实物留用地面积根据总建筑面积指标按地块规划容积率折算,工业用途的实物留用地面积等于留用地指标。实物留用地面积应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但对于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上的实物留用地不作要求。

  七是完善了留用地供应程序。根据留用地土地性质不同,供应方式有所区别。一是留用地为集体土地的,集体留用地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留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明确国有留用地参照国有土地划拨供应方式无偿返拨。

  八是鼓励村企合作的开发方式。村集体可以通过引入经合作区审定同意的市场主体以合作或者作价入股方式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

  九是明确了留用地流转要求。商业用途的留用地,自规划验收起5年后方可转让;工业用途的留用地不得转让;用作住宅用途开发且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现状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转让,其余部分建筑面积建成后允许转让。

  (四)加强留用地批后监管

  为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率,切实加强留用地批后监管。一是明确留用地无法按期开发的,要合理变更规定开竣工时间、及时组织入市流转,或交由政府收储开发后按约定返还利益;转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落实补偿的,须先扣除土地闲置费。二是村集体、留用地合作开发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开发建设,要依法承担责任,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如何推进工作落实?

  《办法》的出台对合作区留用地指标管理、兑现落实途径及开发利用程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合作区留用地兑现落实提供了政策依据。我区将通过书面政策解读、宣传、座谈等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合作区内征收土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推动一批征地留用地兑现落实,建立管理台账,妥善解决合作区内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将开展《办法》实施评估工作,适时制定留用地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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