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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加快推进纳管工作。依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出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目前,我区的工程建设活动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大类,是管理职责明确的建设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需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建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其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复函》进行的限额划分),由住建、水务、交通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分别监管;二是临时建筑活动,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三是违法建设活动,按照查违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大类,是尚未纳入监管的建设活动,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普通小散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复函》的规定,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暂行办法》将小散工程定义为:“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不涉及结构性改造,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含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为违法的建筑。”二是零星作业,《暂行办法》将零星作业定义为:“在公共区域(不包含居民住宅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社会投资生产作业经营活动。”三是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

  二、主要思路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共十条,重点从定义范畴、属地管理职责、部门职责分工、纳管工作流程、各方主体责任、惩处与考核等方面,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纳管。主要思路如下:

  (一)全面纳管和分类纳管相结合

  1.全面纳管。基于客观存在的安全风险,将之前未纳入监管体系的建设活动全面纳管,包括:(1)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2)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

  2.分类纳管。小散工程按照定义细化为十类,零星作业细化为七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暂行办法》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管理单位巡查为辅

  《暂行办法》规定了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社区网格化巡查和物业管理单位巡查两种方式,同时遵循“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六个一”要求,即“一份备案、一份承诺、一次教育、一套单张、一套监管、一套执法”。  

  (三)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

  1.属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街道办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对辖区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直接监管职责,包括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等、细化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相关工作流程、督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等。

  2.行业指导。区安委办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区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安全监管、消防监管等职权范围内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区小散工程执法查处工作,以及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区住建水务、交通、城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查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关事项说明

  对比市《暂行办法》,我区《暂行办法》内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细化,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的定义范围

  为明确界定小散工程范围,根据市《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区《暂行办法》的小散工程目录进行了补充明确:

  1.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不涉及结构性改造,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含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为违法的建筑。

  2.限额以下的已有小型房屋修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其中,农村非商品住宅需满足“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二)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小散工程备案的,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不同类别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等资料;申请零星作业备案的,只需提供备案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等文件、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详见《暂行办法》附件1)。

  四、有关说明

  《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是对备案材料作形式审查,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是提供服务的事项,不是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也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章生产作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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