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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 

  制定《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贯彻国家防灾减灾救灾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及关闭管理等工作,提高避难场所的应急服务效能,强化应急准备及救灾救助保障能力。

  二、《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进行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信息,为社会公众知悉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此外,《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编制的主要过程

  为较好地完成《实施细则》编制工作,区应急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组织调研小组对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开展了大走访、深调研,并充分吸收上级部门开展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研究的相关成果,参考其他区关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方面做法,起草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依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三是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印发。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共四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日常维护管理、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及附则。

  五、《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及关闭管理。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实施细则》同时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实施细则》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要求

  一是要求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工作。二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特别明确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设施保障要求。三是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实施进行说明,要求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储备适量物资。四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是要求镇(街道)预设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和人员疏散引导线路,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汇总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六是开展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

  七、《实施细则》对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管理及关闭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决定,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公告。二是要求关部门、镇(街道)、社区工作站、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准备和运行保障工作。三是根据紧急避险及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区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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