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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任务目标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更有竞争力的产业生态,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牵头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进行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出台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等文件,结合深汕合作区实际情况,修订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扶持政策。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总则、推动产业升级突破、完善产业服务配套、附则共四章十三条,具体内容及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为第一章总则,对《若干措施》的主体资质加以限定,明确申报主体资格。

  (二)第二至五条为第二章推动产业升级突破部分:

  1. 第二条为重大项目升级突破,为本次修订新增奖励内容。参照《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产业链核心环节突破”的有关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深圳市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针对产业链的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的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突破,参考龙华、宝安等区技术攻关专项奖励,结合我区重大项目实际情况,对新增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的技术项目,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认定通过,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奖励。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项目,其奖励或资助条件和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深汕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第三条为促进骨干企业做优,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重点支持企业骨干企业做优产品,开拓市场。针对首次认定或迁入深汕合作区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第四条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本次修订新增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奖励,针对对首次入选或迁入深汕合作区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4.第五条为鼓励企业上市融资。该条未作修订。

  (三)第六至七条为第三章完善产业服务配套部分:

  1.第六条为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本次修订一是删除已列入其他政策措施的融资贴息条款。二是新增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补贴,引导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探索更多融资模式,助推深汕合作区企业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2.第七条为加大企业用房扶持。本次修订一是结合深汕合作区平台型产业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原针对购置或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资助范围从“机器人小镇或深汕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园区”修订为产业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二是结合我区财力和产业发展导向,将申报主体条件限制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三是为确保资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租赁用房五年内不擅自转租”。

  (四)第八至十三条为第四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政策扶持的限制条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五)原《若干措施》第三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第四条鼓励企业快速成长已列入其他扶持政策,予以删除;原《若干措施》第六条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七条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与2021年10月印发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2021〕25号)重复,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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