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我区于2025年6月10日发布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深汕征补告〔2025〕15号)。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有关规定,现需对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进行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重新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5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鹅埠镇经济联合总社、鹅埠镇田寮经济联合社、鹅埠镇鹅埠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用地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鹅埠镇经济联合总社集体所有土地0.1912公顷(2.868亩),均为农用地,不涉及耕地;
(二)拟征收鹅埠镇田寮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297公顷(0.4455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0297公顷(0.4455亩);
(三)拟征收鹅埠镇鹅埠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4467公顷(6.7005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0605公顷(0.907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21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0.6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71.4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汕办函〔2020〕2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深汕办规〔2026〕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或15%,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汕办规〔2025〕1号)规定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片综合地价26%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7.704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鹅埠办事处(联系人:陈工;电话:1354418801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吴工;电话:0755—22101556;邮编:518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区管委会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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