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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关于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的情况说明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本办法已列入听证目录,计划于下半年开展听证工作,通过听证,可更有效征集社会意见,故本办法缩短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6月2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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