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住宅类:80元/件 其他:550元/件 |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减半收取。(财税〔2014〕77号)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土地登记(证书)费免收(涉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5.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免收。(财税〔2019〕45号) 6.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免收。(财税〔2019〕45号)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项目免收。(深建质安〔2020〕105号) | 1.一件申请中,有住宅类房屋的,按住宅类标准收取;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住宅类收取。(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2.以下情况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首次、转移);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首次、转移); (3)夫妻间权利人名称变更;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 3.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财税〔2016〕79号) 4.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为一件;抵押登记中: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 5.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抵押权登记费由抵押权人缴纳。(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 |
10 | 政策依据 |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正常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20〕105号)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