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公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管理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监督保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联系(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3层,邮编:518200,电话:0755-2209519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以下简称我局)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部门中心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持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政府信息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通过深汕特别合作区官方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深汕网)累计公开政府信息数量达41条,如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友农”区域公用品牌产品遴选方案、2024年第一批复耕奖补拟补贴对象及金额公示、2024年广东省农村乡土专家推荐汇总表的公示等。有关信息均在深汕网予以发布,有效提升了政府信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4年,我局办理行政许可1396宗(农业科2宗、海洋渔业科284宗、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1110宗),行政处罚17件(作出执法决定案件数),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征用0,行政检查0次,六类行政执法均没有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本部门制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已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及时标注并予以公开,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年度,未发生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的失泄密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2024年,我局主要依托深汕网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深汕网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民房盘活利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及时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填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积极推动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我局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本年度,未收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2024年我局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但存在以下问题: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
一是深化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资源,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于复杂政策和业务信息,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协作,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进行解读,确保公众能够准确理解。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内容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调整和优化公开内容。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时效性。完善信息公开的内部流程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时限要求,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对于紧急或重要信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政务新媒体的合作,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开,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覆盖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我局无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
手机扫一扫打开当前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