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精神,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次总登记范围指已纳入合作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包括宗祠堂、独栋厨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属于“三清三拆”村庄整治范围,拆旧复垦改造范围,城市更新(旧村改造)计划范围,以及已纳入土地整备计划及土地征收计划范围内且已开展房屋征收测绘、确权、协商谈判等工作的,不纳入此次总登记范围。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2022年10月31日全面展开,2022年12月31日结束。
三、登记方法
(一)职能审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自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表,代为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核实确认并加具意见,提交各镇政府。各镇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程序、建房资格、建房面积标准等方面的预审后,分类流转至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土地整备局等职能部门审查是否占用林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并由各镇政府完成最终审核。
(二)登记发证。最终审核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业务,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确权登记公告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以确权登记公告结果为准。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以下登记材料:
1.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农村地籍调查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农村地籍调査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4.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7.其他证明。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主导的总登记,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登记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及时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举报。
联系电话:0755-22101177
特此通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