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深燃公司:
为规范我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深发改〔2022〕607号),现就我区管道燃气价格与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居民销售价格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气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仍维持当前销售价格。第一档:0-30(含)立方米,价格为3.49元/立方米;第二档:30-35(含)立方米,价格为4.00元/立方米;第三档:35立方米以上,价格为5.25元/立方米。
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城乡居民住宅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二)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气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计收的特定用户,气价标准按居民用气阶梯销售价格第一、二档的平均价格3.7元/立方米执行。
1.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是指有关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2.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的机构的生活用气。
3.宗教场所生活用气: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气。
4.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是指城乡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气。
(三)低收入人群用气
对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等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收。属于此类用户凭有效证件到供气企业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二、非居民管道燃气基准价格
非居民用户的销售基准价为6.20元/立方米。供求双方可在销售基准价的基础上,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在保持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实行联动机制,当供气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上下浮动幅度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一)调价金额(幅度)
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是与我区本次调整公布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进行联动。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波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不直接对销售价格的调价金额作具体规定。
(二)联动公式
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采购成本-基期采购成本)÷(1-核定供销差率)。供销差率在4%以内据实核定。
上述供销差率超过4%的,按4%核定。
(三)调价程序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在基准价“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依据本方案的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无须报批,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将每次调整的价格情况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当气源采购成本上涨叠加影响到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上涨超过20%时,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达到启动条件时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及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如果达到启动条件时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自行提出调整意见。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明确采购成本变动、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及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的日期。凡经过审核,不符合联动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四)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附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以及半年度、年度气源采购成本分析报告(送)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四、其他规定
此次明确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自2024年2月起实施,即从2月1日起的用气量(3月1日起抄见气量)执行本通知价格。请你公司在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做好价格调整的公示和政策宣传的解释工作。此前我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