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双公示数据报送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工作内容
本指引所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被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作出信用承诺,经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法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提前终止公示在本地信用门户网站等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展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网站公示,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网站公示,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处理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该主体名下,但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2、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行政违法行为已达刑事移交标准的;
(2)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场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后,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材料不齐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2、核实调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核查申请单位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类型等其他应该核实的情况。
3、作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核实完毕申请材料后,对已纠正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程序报局法制委员会审定,最终由局法制科于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向信用修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诉和复核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原修复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修复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告知申请人。
5、修复处理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由局法制科出具纸质版《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并以电话或其他电子信息方式通知申请单位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纸质版《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由申请单位自行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予以修复,决定不予修复的,出具《不与修复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复核程序。
四、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材料
失信主体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及信用修复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给予信用提示,可将信用信息公示的规定及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告知当事人,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2、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合规、真实、有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撤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结果,恢复公示,有关情况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
3、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