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关于转发2024年《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深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24-12-12 17:41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的要求,我区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与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保持一致。

  现将我市征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6月更新)和《深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6月更新)转发给你们,目录清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新后,我区将及时转发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