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晟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向逸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5】94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4年7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575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315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9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该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