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

2025-07-15 09:52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余健(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为0030):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深汕)应急罚〔2024〕22号,你尚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缴纳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至交通银行深汕特别合作区支行4430662920130053695220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领取本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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