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5 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小漠镇元新村元宵围经济合作社、小漠镇云新村九兴群经济合作社、小漠镇云新村埔仔经济合作社、小漠镇云新村新寨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小漠镇元新村元宵围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017 公顷(6.0255 亩),其中农用地 0.3528 公顷(5.2920 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 0.0489 公顷(0.7335 亩);
(二)拟征收小漠镇云新村九兴群经济合作社、小漠镇云新村埔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 1.2236 公顷(18.3540 亩),其中农用地 0.3059 公顷(4.5885 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 0.9177公顷(13.7655 亩);
(三)拟征收小漠镇云新村新寨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154 公顷(10.7310 亩),其中农用地 0.2037 公顷(3.055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 0.5117 公顷(7.6755 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216 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30.6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71.4 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汕办函〔2020〕29 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汕办规〔2024〕5 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 30 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 10%或 15%,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汕办规〔2025〕1 号)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片综合地价 26%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
“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费用合计 62.0754 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小漠办事处(联系人:林工;电话:0755—22102620)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若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请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李工;电话:0755—22101556;邮编: 518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区管委会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