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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俊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汕劳人仲案【2025】313号),诉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977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10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424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2日至2024年4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5675.6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80元;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鉴定费300元。
现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以上材料(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委定于2026年1月13日下午3:00在仲裁一庭(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仲裁院立案大厅旁)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员:谢广军;书记员:郭建超。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