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沄翌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2026-01-19 14:16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沄翌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已受理张雨琪诉你单位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5】31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案件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汕劳人仲案【2025】3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一支付工资40120.69元;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经济补偿7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三项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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