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关于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71号)和《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海渔〔2021〕22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公告如下:
一、休渔范围:
1.国库渔船: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所有涉渔乡镇船舶。
二、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休渔海域:我省管辖的北纬12 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四、相关要求
1.船长要做好渔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在固定泊位停泊,严禁堵塞航道,严禁在休渔停泊区电焊、明炉生火、烧香拜神、燃放烟花爆竹等。
2.免休港澳流动渔船要做好休渔期间各项安全措施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3.休渔船舶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需要在省内跨市休渔的,由船舶所有人或所属村(渔)委会、镇政府向船籍港、休渔渔港的渔政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方可跨市休渔。
4.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配备AIS 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取消免休资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