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第五条,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由其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