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
经有关部门多次实地调研,合作区部分村镇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改变耕地用途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且有关部门通告后,仍拒不整改,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为遏制耕地撂荒,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要求,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在确权承包地、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上栽植苗木果树、挖塘养鱼、围湖造景、非法取土等造成耕作层破坏的行为。
二、禁止任何经营主体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逐步建立完善复耕长效机制,对抛荒撂荒1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补贴资格;抛荒撂荒连续2年以上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撂荒土地。
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农户务必深刻认识到非法改变耕地用途、耕地撂荒等问题的严重性,并相互告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耕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共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