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擅自将留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等事宜的通告

2022-08-03 16:01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各镇、村(含村民小组),社会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安排为实物留用地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将留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选址在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留用地除外)。

  二、严禁擅自与任何单位签订留用地合作开发协议。

  三、严禁擅自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

  四、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村民个人。

  五、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留用地指标。

  六、严禁擅自改变留用地土地用途。

  任何单位、村集体、个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一律自负。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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