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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07849R/2024-0060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28
名称: 关于开展2024年度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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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司〔2019〕258号)《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粤调协〔2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培育、塑造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调处得好、群众满意”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引导、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评定机构

  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深汕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区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以及二级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工作,全市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

  三、申报人员范围

  已在区党政办备案在册的人民调解员。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2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三)申报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4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和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请初次评定,可直接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本人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工作年限证明;

  (四)按申请等级提供相应数量的调解协议书及案件卷宗(复印、扫描件)并附案件清单;

  (五)按申请等级提供相应数量的典型案例材料并附材料清单;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材料初审

  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向所在调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调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镇司法所,镇司法所汇总相关材料后提交至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深汕工作委员会。

  七、时间要求

  8月5日18:00前,镇司法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深汕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杨雪,电话:0755-22100542,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大百汇科技园A4栋4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1.附件1:关于等级评定相关材料和资格认定的说明.doc

2.附件2:深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