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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07849R/2024-0100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1-06
名称: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鑫泰雅保洁服务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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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鑫泰雅保洁服务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本委已受理黄珠匡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4】672号),诉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住院期间护工费3600元;诉求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期间伙食费1500元;诉求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工资24000元,因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案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如下文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证据等。你可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赤石镇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 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以上材料(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单位应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证据等材料。)

鑫泰雅保洁服务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黄珠匡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4】672号),诉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住院期间护工费3600元;诉求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期间伙食费1500元;诉求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工资24000元,因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案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如下文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证据等。你可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赤石镇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 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以上材料(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单位应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证据等材料。

  本委定于2024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开庭,仲裁员:邓林静,书记员:郭建超;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