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07849R/2025-0090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9-23
名称: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23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23  浏览次数:-
(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深汕城管限拆催字〔2024〕第1571号),本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李政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李政钦送达壹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深汕城管限拆催字〔2024〕第157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李政钦(440306********0032):

  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深汕城管限拆催字〔2024〕第1571号),本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李政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李政钦送达壹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深汕城管限拆催字〔2024〕第157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4年9月1日对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漠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建设一栋11层建筑物(烂尾楼),且该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5年1月23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汕城管土监〔2024〕第022号)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书》(深汕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1571号),限期你方于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小漠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的一栋11层建筑物(烂尾楼),上述两份文书依法已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方完成公告送达。

  因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催告你方: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具体拆除建筑见附图),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上述催告,你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方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悦和楼1栋2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方式及地址:0755-22101472,管委会悦和楼1栋2楼)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图:小漠镇(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的一栋11层建筑物(烂尾楼)

  红色方框框出来的建筑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深汕城管限拆催字〔2024〕第1571号)中小漠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的一栋11层建筑物(烂尾楼)。

航拍照片



 图片1.png

图片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