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公告

2024-07-24 21:24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精神及广东省、深圳市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提升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有组织犯罪;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有组织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有组织犯罪;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渣土倾倒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有组织犯罪;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有组织犯罪

  (七)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的有组织犯罪;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经营“地下钱庄”的有组织犯罪;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有组织犯罪;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在境外犯罪后潜逃我区的有组织犯罪人员;

  (十一)控制操纵、垄断经营废品收购、电信运营、黑煤气,控制代驾、出租车准入经营的有组织犯罪;

  (十二)纠集社会人员插手小区物业管理更换,进行圈地收费的有组织犯罪;

  (十三)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有组织犯罪;

  (十四)侵害学生或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拉拢、胁迫学生或未成年人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十五)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有组织犯罪;

  (十六)境外人员在我区设立公司、投资项目,披上合法外衣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十七)控制操纵路边乞讨人员、流浪汉等非法敛财的有组织犯罪;

  (十八)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有组织犯罪;

  (十九)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盘踞在酒吧、网吧、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治安复杂场所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一)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违法上访、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二)采用恐吓、跟踪、拨打电话骚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欠款人或亲戚朋友还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三)利用社交软件,采取裸聊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财物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四)为有组织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二十五)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有组织犯罪。

  二、合作区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一)信息网络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网络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网络暴力传销等涉网黑恶违法犯罪行为;

  (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垄断运输市场、非法营运、收取“保护费”“过路费”等“车匪路霸”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自然资源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金融放贷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恶意诉讼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教育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校园欺凌、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有组织犯罪等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场流通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医疗卫生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欺诈、强迫交易、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广辟线索来源,广泛收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关系网”和“保护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要求,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对举报“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合作区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等方面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据《深汕特别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三)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认定:

  1.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对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六)举报可采用电话、邮件、信件、来访等方式,向合作区扫黑除恶办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举报电话

  区扫黑除恶办:0755-22101636

  2.扫黑除恶线上举报平台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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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来信来访地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文贞楼1栋103(区扫黑除恶办)。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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