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确定,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结合2025年市场参考租金评估情况,我区保障性住房租金调整至如下:
自2025年5月12日起,新签订合同的租金按最新租金情况予以确定;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由开发单位采用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整,并于2025年6月1日按照最新租金情况予以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