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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计局

深汕特别合作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及负债状况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777个;产业活动单位874个;个体经营户2069个(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777

100.0

    企业法人

638

82.1

    机关、事业法人

83

10.6

    社会团体

4

0.5

其他法人

52

6.6

二、产业活动单位

874

100.0

第二产业

147

16.8

第三产业

727

83.1

三、个体经营户

2069

100.0

第二产业

119

5.8

第三产业

1950

94.2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59个,占20.5%;制造业129个,占16.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3个,占14.5%。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81个,占61.9%;住宿和餐饮业365个,占17.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60个,占7.7%(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777

100.0

2069

100.00

采矿业

2

0.3

0

0.00

制造业

129

16.6

116

5.6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

1.7

3

0.15

建筑业

0

0.0

3

0.15

批发和零售业

159

20.5

1281

61.9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

2.6

67

3.24

住宿和餐饮业

30

3.9

365

17.6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2.6

1

0.05

房地产业

76

9.8

1

0.0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3

14.5

5

0.2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

4.4

0

0.0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

2.1

0

0.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7

2.1

160

7.73

教育

41

5.3

12

0.58

卫生和社会工作

7

0.9

50

2.4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

1.5

5

0.2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7

11.2

0

0.00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38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6.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4%,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企业中,私营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82.8%(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638

100.0

内资企业

622

97.5

 国有企业

7

1.1

 集体企业

4

0.6

续前表)

单位数(个)

比重(%

 联营企业

2

0.3

 有限责任公司

80

12.5

 股份有限公司

1

0.2

 私营企业

528

82.8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5

2.3

外商投资企业

1

0.2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808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2644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463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5345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074人,占26.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33人,占14.5%;教育858人,占11.0%(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7808

2644

采矿业

6

0

制造业

2074

68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93

41

批发和零售业

493

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0

19

住宿和餐饮业

292

14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2

19

房地产业

547

14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7

24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2

4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6

3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82

285

教育

858

493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3

7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0

2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33

284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资产及负债状况

  2018年末,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43.2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14.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65.3%。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92.0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14.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62.3%。(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


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负债合计

(亿元)

合 计

343.21

192.01

采矿业

0.05

0.01

制造业

50.34

27.4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8.76 

45.05 

批发和零售业

1.66

1.3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7

0.41

住宿和餐饮业

1.93

1.4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40

21.39

房地产业

60.81

24.5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5.03

42.5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8

1.1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07

9.9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14

4.60

教育

1.19

0.39

卫生和社会工作

0.47

0.1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1

4.2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5.99

7.38

注:

1.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

2.表中金融业数据仅包括金融系统外普查数据,即金融部门监管以外的单位数据。
3.表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数据未包含铁路系统普查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非经济普查年份中,《深圳统计年鉴》公布的就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主要依据上一次经济普查取得的全部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以及《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年报中从事农业人员,并参考基本单位名录库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化趋势,结合当地常住人口变化及经济增长情况,进行推算、评估确定的。第三次经济普查时没有统一规定要按照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修正就业人员数据,目前,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要求,各项数据要与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衔接,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以前年度就业人员数据进行平滑修正。

  [4]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仅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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