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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3-02-14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2-29
失效日期: 2025-01-15
分类:
文件状态: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建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根据本措施认定称号、享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须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我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各项奖励,由区发改财政局安排。奖金核准兑付需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职责分工如下。

  区住建水务局统一收取企业申请资料,并根据各部门核实结果公示、表彰和发放奖金;

  区发改财政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统计登记行业类型及产值等;

  深汕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二章  支持建筑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经济效益显著的建筑业企业可向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建筑业骨干企业”“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建筑业重点企业”称号认定。

  (一)“骨干企业”认定标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的施工产值达到1亿元(专业承包企业为5000万元),认定为“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建筑业骨干企业”。

  (二)“重点企业”认定标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的施工产值达到5亿元(专业承包企业为2亿元),认定为“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建筑业重点企业”。

  第五条  提升资质奖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的施工产值达到5亿元,并在区内首次提升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认定为“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建筑业优质企业”,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施工企业同一年度提升有多项符合以上标准的资质,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奖励,从高不重复。

  第六条  优质建筑工程奖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奖励只计1次)。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优质建筑工程奖应在获得相关奖项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七条  经济贡献奖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区外工程项目产值达到1亿元(专业承包企业为5000万元),且该部分产值在我区纳统和缴税的,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骨干人才奖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建设工程奖、安全工程奖项的,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认定为“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统一申请(具体奖项类别见附件6)。

  第九条  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称号认定和奖励的企业统一进行表彰,获奖企业列入全区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录。

  第十条  本措施奖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奖金。

  第十一条  企业同时符合我区现有的其他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等规定(含上级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时符合合同奖励政策等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的产值以万位计算(舍尾法)。本措施中的“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三条  称号及奖励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并从全区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移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奖金由区住建水务局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号,企业取得奖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区住建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业企业称号认定和奖励申报办事指引

             2.申报材料清单

             3.建筑业企业称号认定和奖励兑付申报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模板

             6.奖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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