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招聘 比亚迪 产业 机器人 汽车城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深汕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进度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1月6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合作区)居民健康,根据《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0〕202号)、《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深卫健规〔2019〕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深汕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公卫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服务规范,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地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或非户籍居民,包含在我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免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针对当前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确定。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同时参照广东省和深圳市各专项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价指标,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安排实施。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家庭医生服务内容。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应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需求,为其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多级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能力,优化服务质量,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区公共事业局及下属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等工作,并联合区发改财政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区公共事业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等工作产生的费用以专项经费形式拨付,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区发改财政局负责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区公共事业局的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贯彻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有序推进预算执行进度,定期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各镇政府负责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每季度核实一次本镇的常住人口数和人员名册,着重核查老年人、孕产妇和新生儿等重点人员,并于当季结束前将人员变动情况反馈至对应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配合区公共事业局的其他工作要求,协助基本公卫服务机构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符合资质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为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基本公卫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及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及相关政策,基本公卫资金由上级财政及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为134元,其中5元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120元用于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9元用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根据国家及省市级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基本公卫服务机构应拨付资金=指定区域常住人口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奖励-绩效惩罚。常住人口数量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

  第十三条 按照“提前拨付、考核结算”的原则规范基本公卫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区发改财政局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照年度基本公卫资金预算安排预拨相应经费,上半年拨付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总额的60%,并确保年底前根据各机构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用途:

  1.人员经费支出。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在编及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也可用于聘用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人员基本工资和劳务报酬。在核定工作任务、确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250号)文件精神,获得资金可统筹用于人员绩效工资,体现多劳多得,促进医防融合。

  2.公用经费支出。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等。

  办公费: 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等办公耗材或办公用品支出。

  印刷费: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等。

  邮电费: 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网络、软件维护费,如: 电话随访通讯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路径智能系统维护费等。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卫补助资金的 5%。

  水电费: 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摊的水电费。

  差旅费: 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参与上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会议培训费: 指项目承担机构主办的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本地行政部门的相应标准执行。

  交通及车辆运行费: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租车、税费等费用。

  设备维修维护费: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设备维修费。

  专家劳务费:指组织专家开展区域内培训、研讨、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的费用,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安排。

  其他公用经费: 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如传染病应急物资开支、冷链运转维护费用、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工作服、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等。

  3.卫生材料支出。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等。

  4.低值设备支出。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等,总设备支出不得超过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卫补助资金的10%。如多功能体检一体机、便携式出诊包、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便携式B超、心电图机、家庭医生快速签约机、身份证读卡器、儿童视力筛查仪等公共卫生服务设备,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项目管理经费。用于组织相关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等资金。

  6.需方补助经费。用于服务对象的补助项目资金,例如为老年人健康体检提供的早餐费等。

  7.医疗检验服务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8.指导经费。 指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公卫项目指导经费,总费用可参考1元/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数抽取,用于开展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以及指导专家的津补贴。

  (二)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维修、 购买装修材料和房屋租金等。

  2.购置大型设备等。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车辆购置及信息系统(软件)购置或开发等。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管理的设备。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

  (三)新划入基本公卫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

  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符合省级有关项目方案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基本公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承担项目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变更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

  基本公卫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务制度和收支台账。

  区公共事业局按要求将国家和市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及时编入本级预算,做好预算分配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基本公卫服务机构绩效考核项目按照服务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须涵盖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个方面。

  第十七条 考核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至少开展两次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八条通过查阅信息平台、随机抽查、电话核实、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半年考核分数×35%+年终考核分数×65%;绩效平均分=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之和/基本公卫服务机构数。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分数进行排名。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的基本公卫资金结算挂钩。

  考核结果排名为最后一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公共事业局约谈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为最后一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区公共事业局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该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核得分为绩效平均分及以上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全额核拨下一年度基本公卫资金;考核得分为绩效平均分以下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卫资金按比例(该基本公卫服务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绩效平均分)核拨,该比例最低不低于85%。结余资金作为绩效奖励金按照一定比例奖励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一、二名的基本公卫服务机构,该比例由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构成比及排名因素比(第一名/第二名=60%/40%)综合设定。基本公卫服务机构所得奖励金(F)等于该基本公卫服务机构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Pn)与排名因素占比(Rn)的乘积,除以前两名基本公卫服务机构乘积之和,再乘以绩效奖励金(A)。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公共事业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逐级分解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考核在资金分配、质量提升、服务改进中的“指挥棒”作用,切实提高基本公卫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区公共事业局、区发改财政局对基本公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已办理主体资格登记的社康机构应当设立财务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独立核算,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当年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绩效目标的机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公卫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公共事业局、区发改财政局不予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或者扣减、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

  (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

  (四)违规向居民收取服务费用。

  (五)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医疗事故。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泄露居民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具体条款可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工作指标、数据及方案,若国家、省、市有最新工作要求,则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我要纠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手机扫一扫打开当前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