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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07849R/2025-0044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5-04-15
名称: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居危房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深汕办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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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居危房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7  浏览次数:-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城乡规划管控要求,强化区域风貌管控,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村居危房治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居危房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13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居危房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城乡规划管控要求,强化区域风貌管控,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村居危房治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危房是指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评定为Csu或Dsu级,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或D级的村(居)民住宅危房及村集体危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村居危房治理应坚持安全第一、依法治理、严格监管原则。鼓励申请人通过连片治理、置换危房、安置上楼等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区住建水务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危房治理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核查申请治理的危房鉴定报告准确性;

  (三)核查申请用地涉河道管理范围情况;

  (四)审查重建房屋风貌。

  第五条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履行以下职责:核查申请治理的危房涉违法建设及其用地涉林情况。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履行以下职责:核查申请治理的危房用地涉海岸线管控范围情况。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核查重建层数和面积(仅村集体办公类危房);核查申请治理的危房用地涉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及地质灾害情况。

  第八条 各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辖区村居危房治理申请;

  (二)初审重建房屋风貌;

  (三)核查申请拆除重建的危房涉削坡建房风险点情况;

  (四)申请人“一户一宅”资格(仅村民住宅);

  (五)组织专业机构对修缮加固后的房屋进行复核(复排查);

  (六)对拆除重建后的房屋进行验线、面积测绘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九条 区发改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深汕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危房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治理方式

  第十条 危房治理共有三种方式,分别为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和封控警示。

  第十一条 修缮加固是指房屋权利人对房屋存在构件损伤、节点连接缺陷等安全隐患的结构构件进行处理,达到提高既有房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目的。房屋经鉴定机构评定为C级或D级,且鉴定报告处置建议明确提出“建议修缮加固”的,可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治理危房,相关规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危房修缮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原房屋建筑基底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

  2.不得擅自将房屋改作经营性用途。

  (二)危房修缮加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修缮加固申请书》,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属地办事处提出危房修缮加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

  (2)既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含所在村委或社区开具的土地来源及房屋权属证明)、危房鉴定报告和房屋现状测绘报告;

  (3)村(居)委会危房治理名单的公示原件及用地现场、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照片;

  (4)危房正面及存在安全隐患部位的清晰照片;

  (5)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外观效果图);

  (6)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7)危房治理安全承诺书;

  (8)其他材料。

  对于建设年代久远,采用土、石、砖墙体和木瓦等轻质屋面,不超过两层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村屋”“老祖屋”,可不进行检测鉴定,直接进行隐患处理。

  2.属地办事处审核。属地办事处依职责审核相关材料,对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报区住建水务局核查。

  3.区住建水务局核查。区住建水务局依职责核查相关材料,对核查不符合规定的,由属地办事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属地办事处签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修缮加固审批意见书》。

  第十二条 拆除重建是指房屋权利人拆除原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在原危房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面积新建房屋。房屋经鉴定机构评定为C级或D级,且鉴定报告处置建议明确提出“建议整体拆除”的,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治理危房,相关规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拆除重建的危房所在地块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纳入房屋征收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

  2.纳入年度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拆迁用地;

  3.属于削坡建房风险点;

  4.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或存在涉林事项;

  5.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地质灾害点;

  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7.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村民住宅危房申请拆除重建的,申请人需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一户一宅”资格。核查申请人属于“一户多宅”情形,且申请治理的房屋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应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将危房及所占土地归还所在村集体处置。

  (三)危房拆除重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原房屋为3层及以下的,不得超过3层,不得突破规定层高(首层3.8米,二层3.5米,三层除坡屋顶外3.0米),示意图如下:

 图片2.png

  2.原房屋超过3层的,可在不突破原规模(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总高度、层数、层高)前提下自行设计。

  3.村集体办公危房在原面积的基础上,可结合片区需求适当增加层数和建筑面积。

  (四)危房拆除重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书》,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属地办事处提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

  (2)既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含所在村委或社区开具的土地来源及房屋权属证明)、危房鉴定报告和房屋现状测绘报告;

  (3)村(居)委会危房治理名单的公示原件及用地现场、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照片;

  (4)危房正面及存在安全隐患部位的清晰照片;

  (5)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外观效果图);

  (6)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7)危房治理安全承诺书;

  (8)其他材料。

  2.属地办事处审核。属地办事处依职责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审核规定的,将申请材料报相关单位。

  3.相关单位核查。区住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依职责核查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核查规定的,由属地办事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均符合核查规定的,由属地办事处签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意见书》。

  第十三条 封控警示是指房屋权利人或属地办事处采用连续、封闭的警示措施进行管控,提醒人员切勿靠近,杜绝人员返流居住使用,避免危房倾覆伤人。房屋权利人无意愿申请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且需治理的危房暂时无法拆除的,属地办事处可先行采用封控警示方式处置危房,并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同时将相关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危房治理全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在危房治理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危房治理施工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规范全过程监管。

  (二)对辖区已批准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危房治理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发现不按照批准内容建设或超面积建设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废止《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修缮加固审批意见书》或《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意见书》,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区住建水务局在危房治理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开展危房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施工质量安全培训;

  (二)指导各办事处做好危房治理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在危房治理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在有关单位书面认定房屋权利人未按备案施工图纸施工,并废止《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修缮加固审批意见书》或《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意见书》后,依法查处危房修缮加固、拆除重建过程中未按备案施工图纸施工和违规加建、改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以避免因房屋倒塌而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不涉及危房合法性确认。危房按照本办法实施安全隐患整治后,不视为对其合法性确认。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危房治理、解危责任。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实际使用人,但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属地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Asu级是指房屋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安全性符合标准规定,不影响整体承载;Csu级是指安全性不符合Asu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承载;Dsu级是指安全性严重不符合Asu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承载;C级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D级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第二十一条 危房治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办法》等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修缮加固申请书.doc

2.附件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书.doc

3.附件3:危房治理承诺书.doc

4.附件4:关于XX村居委会土地及房屋权属的公示.doc

5.附件5: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修缮加固审批意见书.doc

6.附件6: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意见书.doc

7.附件7: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拆除重建竣工验收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