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实际情况及各群体实际住房需求,现向面向符合配租条件的单位职工及个人开展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配租房源情况
本批次配租的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临安里457套、临邦里4套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深耕村296套、安居深乐村325套、海逸村389套(详见附件1)。以上项目开展常态化配租,每周均开展申请、受理、选房,剩余房源情况以实际选房为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单位职工进行配租。
(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深圳市或深汕户籍(含原四镇户籍)的人员;
(2)深汕特别合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单位的一线职工。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单位包括公交环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基础设施(含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治安、社区生活服务等领域的单位;
(3)深汕特别合作区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深汕拥有自有住房的,或符合住房困难情形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正在深汕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以下用人单位之一的一线职工:
(1)深汕特别合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单位。
(2)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用人单位。
2.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汕拥有自有住房,或符合住房困难情形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正在深汕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单位职工进行配租。
(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深汕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
(3)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属于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4)具有深圳市或深汕户籍(含原四镇户籍)的人员;
(5)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汕拥有自有住房的,或在深汕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或其他住房困难情形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深汕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及入住职工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①深汕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保障的其他用人单位。
(2)没有因偷税漏税被有关机关刑事处罚、没有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
2.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汕拥有自有住房的,或在深汕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或其他住房困难情形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深汕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配租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单身居民或者两人以下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房源,超过60平方米的房源可面向三人以上家庭配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身居民或者两人以下家庭可申请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房源,超过90平方米的房源面向三人以上家庭或者高层次人才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视为其已按照标准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五、配租方式及流程
(一)申请方式
常态化配租采取线上申请受理形式,个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住房专员可根据个人或本单位住房需求在深汕保障房管理平台https://bzfgl.szsszjzx.cn上提交住房申请,具体操作可参考《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房管理平台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3)。
(二)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14:30-18:00)。
2.咨询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街道大同路仁和楼1栋2楼202室。
3.咨询电话:0755-22101372。
4.申请步骤:个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住房专员在保障房管理平台上提交个人或单位资料,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名单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个人申请人可在保障房管理平台上提交认租申请;单位住房专员可在保障房管理平台上提交单位员工认租申请资料。
5.在每周三前通过认租审核的,进入到当周的选房环节。周三后通过审核的,选房批次顺延至下周。
(三)网上选房
1.选房时间:选房时间安排在每周四,具体选房时间根据批次人数合理安排。系统将以短信形式告知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住房专员网上选房的具体时间,个人申请人或单位住房专员可提前登录保障房管理平台等待选房。
2.开始选房:当到选房时间时,个人申请人或单位住房专员选择“开始选房”进入选房页面,选择意向房源并提交。
3.选房规则及放弃选房情形:
(1)个人申请人或单位住房专员按个人或本单位所需求的房源套数进行网上选房,不可多选。申请2套或以上房源的单位需注意:勾选本批次职工需认租的全部房源套数后再点击提交选房结果。若未选满认租套数即提交选房结果,系统将默认已主动放弃未选房源资格,系统无法受理后续补选请求。
(2)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的,可向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提出申请,安排1次网上补选。
(3)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①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选房的。②有对应面积的房源但未选房的。③虽选定房源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的。
4.选房注意事项
(1)网上选房人应为个人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单位住房专员。
(2)应选择对应户型及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对应房源选完即止。房号一经选定,不得调换。
(3)个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截至签订租赁合同前,如果入住人员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个人或单位配租资格,已选定住房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4)供应房源将根据申请人数,合理调配楼栋,按照满足实际配租原则,集中供应。
(四)签约申请
选房结束后1日内,单位住房专员提交本次选房的签约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主动放弃签约。(个人申请无需操作此步骤)
(五)选房结果公示
选房结果由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在保障房管理平台及深汕鹅埠街道大同路仁和楼2栋1楼布告栏处公示三个自然日。如发现公示信息与申请情况不符的,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深汕鹅埠街道大同路仁和楼1栋2楼202室提交核对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六)线下签约
公示期结束后,个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住房专员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短信通知,前往各项目相应地点签订租赁合同。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群众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个人名义投诉、举报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投诉举报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街道大同路仁和楼1栋2楼202室,投诉电话:0755-22101186。深汕特别合作区纪检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政策咨询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街道大同路仁和楼1栋2楼202室,咨询电话:0755-22101186。
七、重要提示
(一)请有入学需求的申请人在认租前充分咨询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部门后,综合考虑是否承租。
(二)申请人家庭住房、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将取消其配租资格。
(三)申请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将依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请申请人按规定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选房。
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申请人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五)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对应面积标准的房源。
(六)本次配租房源的学区划分、学位、办理居住证以及落户等问题,以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部门及项目辖区派出所的意见为准,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不作任何承诺。
(七)申请认租本次配租项目的申请人,视为已了解所选项目的入住时间、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落户及居住证、周边配套、学位等信息并予以认可。申请人后续不得以不知晓、不明白和不接受该项目“租期、学位、落户及居住证、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等事项为由,就该项目同类信息向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提出诉求。
(八)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规定发生调整导致内容与本通告相冲突的,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按调整后的最新规定执行。
(九)通告未尽事宜由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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