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登记审核申报工作,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为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有关规定,拟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举行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二、听证内容
《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
三、听证参加人的确定与申请
《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涉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运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本次听证会将由我局结合报名参加听证人员的职务、学历、年龄及所在单位、行业、领域等方面情况,遴选有代表性的9名听证参加人。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填写《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听证参加人报名表(附件4),并于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18: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tzhshjsj@szss.gov.cn,邮件主题注明“《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听证代表报名”。报名人数如超过9名,我局将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从报名人员中遴选;报名人数不足的,由我局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产生。
四、申请截止日期
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
五、听证会时间
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下午
六、听证会地点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3楼西侧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大会议室
七、听证会须知
(一)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须年满十八周岁。听证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获得参加资格,发放《听证会通知书》及听证会相关材料,听证参加人凭发放的有关凭证出席听证会。
(二)听证参加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按听证议题的顺序,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发表与听证无关的言论。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禁止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或其他有影响听证会正常召开的行为。未经听证机构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五)听证参加人名单将另行公布。
(六)其他未尽事宜我局将通过“深汕网”及时发布。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3楼西侧统战和社会建设局307室
联 系 人:杨工
联系电话:0755-22100662
电子邮箱:tzhshjsj@szss.gov.cn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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