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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智慧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智慧小区建设和应用服务水平,加强智慧小区建设管理,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2020〕89号)、《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深府办函〔2020〕136号)等文件,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智慧小区的建设、运营、评级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慧小区,是指综合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融合小区场景下的人、事、地、物、情、组织等数据资源,构建的一种能够提供规范化、精细化社区管理和人性化、智能化居住体验的居民小区。

  第四条 合作区智慧小区的建设及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标准先行、分级评定原则,促进建设,规范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是合作区智慧小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区智慧小区建设和评级标准制定、智慧小区运营跟踪督导、智慧小区评级组织等相关工作。

  合作区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在智慧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职责。

  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筹备组(以下简称区智建中心筹备组)是智慧小区的专业性技术服务组织,负责智慧小区的考评打分、出具评级意见等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是智慧小区的建设运营主体单位,承担智慧小区建设方案的设计、实施、运营及智慧小区的评级申报工作。

  小区业主是智慧小区服务的对象,有权对本小区的智慧化服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智慧小区建设要求

  第六条 智慧小区的基础设施,应包括公用基础设施、智能终端设施和通信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应依据国家、省、市、区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智慧小区的公共管理系统应面向小区治理和小区管理等需求,从小区安全防范、小区公共设备监控、小区公共环境信息化应用等方面,集成建设并服务于小区用户。

  第八条 智慧小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应面向物业管理、便民服务、商业服务等需求,从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政务服务、医疗服务、交通服务、教育服务等方面,优化整合各类信息流资源,提升小区生活的便捷度、高效度、精致度。

  第九条 智慧小区信息数据库应根据合作区城市大数据管理需要,合理安全地开放信息数据库共享接口,及时上传数据信息,实现小区公共信息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现象,满足城市精细化治理和一体化联动要求。

  第十条 智慧小区的智能家居系统应在安全防范方面进行基本配置,具备良好的扩展性能,并预考虑家居物联网的扩展应用,打造集家居安防、智能控制、环境监测管理于一体的集成系统,为小区住户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 智慧小区应构建一体集成的运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无缝共享、业务协同、全区统管。

  第十二条 智慧小区建设应加强前期设计,优先选用智慧化程度高、使用体验好的技术产品。申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强化监督,并加强工程验收,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智慧小区建设及运营单位承担智慧小区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确保居民隐私等相关数据不被窃取、泄露、贩卖。

第三章 智慧小区评级机制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申报项目为新建或已建的住宅小区;申报项目应满足《智慧小区评级指标体系》必选项要求。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完成智慧化建设之后,经自评合格的,可以提请评级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向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申报,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完整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结果。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评级程序。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应按照审查反馈意见补正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30个自然日内,组织区智建中心筹备组的专家组对智慧小区项目进行评级。评级工作按照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开展,终验完成后形成最终的智慧小区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专家组依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智慧小区评级管理细则》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客观公正的评级,评级结果分为未通过、基础型智慧小区及高端型智慧小区。评级结束后,专家组出具评级意见,并提交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评级意见需经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未通过评级的,申报单位按评级意见整改完善后,可再次申报。同一个小区在一个自然年申报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组评级意见,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审议后,将评级结果告知申报单位,并在合作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针对有异议的项目,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若确认项目实际情况与公示评级结果不符的,需通知申报单位并重新由专家组开展二次评级。二次评级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智慧小区证书。

  第二十四条 智慧小区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智慧小区建设运营单位可以申请重新评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原等级自动失效,未再申请参加评级的智慧小区,不再具有智慧小区称号。

  第二十五条 评级过程中的材料,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应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不得用作评级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智慧小区的运营监管

  第二十六条 智慧小区完成评级后,由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续运营的,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评级对应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并将接管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智慧小区证书有效期内,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每年对智慧小区的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达不到等级评定要求的智慧小区,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可取消或者降低等级评定结果,收回已发放补贴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智慧小区的运营服务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且小区业主反馈后未有改进的,业主可书面反馈至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取消或降低等级评定结果,收回已发放补贴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智慧小区评级申报单位在通过初验或终验后,可向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申报智慧小区专项补贴。

  (一)申报单位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智慧小区专项补贴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补贴金额计算核实,并告知申报单位。

  (三)基础型智慧小区专项补贴金额为:

  根据基础型智慧小区的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设立一档奖励金额。即:基础型智慧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不含)以内,奖励5万元;5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不含),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

  (四)高端型智慧小区专项补贴金额为:

  根据高档型智慧小区的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设立一档奖励金额。即:高端型智慧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不含)以内,奖励10万元;5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不含),奖励15万元,以此类推。

  (五)智慧小区专项补贴在该小区通过初验后发放70%,在实现平台联网运行和数据上传共享并通过终验后发放剩余30%。申报单位可分别在初验和终验后按上述比例申请补贴,也可在终验后一次性申请全额补贴。

  (六)同一智慧小区,只可享受一次专项补贴。对于分期建设的小区,视为不同智慧小区项目。

  第三十条 智慧小区项目通过评级的,在智慧小区申报单位的企业信用档案中增加良好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通过初验后3个月内未申请终验,或终验未通过的智慧小区,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撤回初验评级结果和已发放补贴。

  第三十二条 智慧小区在当次评级过程中或取得智慧小区证书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智慧小区主管部门作出终止评级或取消智慧小区证书的处理:

  (一)智慧小区评级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级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级原则,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级专家组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级工作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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