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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进一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组织实施紧急避难和救助,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包括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福利机构、文化场所、镇(街道)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三条 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室外应急避难场所:适用于地震及其他需要室外应急避难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受灾群众的疏散和安置。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适用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核设施事故、交通滞留及其他需要室内应急避难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受灾群众的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

  第四条 避难人员指因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到应急避难场所避灾和避难的群众。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汇总和向社会发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场所信息;制定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落实情况;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及时更新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区发改财政局: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依职能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基建项目的相关审批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将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负责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物资储备等有关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区科创经服局:负责指导、协调供电、电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用电、通信保障。

  区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区属体育设施、文化馆(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灾时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以及灾后防疫消杀工作。

  区住建水务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筑质量安全性复核工作;负责对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排查。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落实区属公园及绿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负责审查批准在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和周边道路、公交停靠站等区域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指示标志;组织协调运力,做好避难人员、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负责按照上级规划部门工作意见及全区实际开展指导协调避难场所选址工作。

  深汕公安分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安全保卫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深汕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负责辖区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统一储备和调拨本辖区生活安置方面的应急物资;以村(社区)为单位,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分布、服务范围和周边群众疏散路线图。定期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确转移责任,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灾时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及安置救助工,向区应急管理局汇总报送辖区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管理规定。

  深汕供电局: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灾时运行用电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和救助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协调临时安置场所。

  第六条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类型和级别,合理划定内部应急功能分区。

  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可划定应急篷宿区、应急指挥区、救援人员驻扎区、应急医疗区、物资储备区等功能分区。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可划定应急住宿(休息)区、临时医疗区、物资储备区等功能分。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物资储备区用于储备应急物资,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有条件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分开设置男女避难区域。

  场所及仓库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类型配置相关设备设施。

  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置应急供水、供电、照明、通信、临时流动公厕、住宿(蓬宿)、消防、排污、垃圾储运、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物资储备、洗浴、应急广播等基础设施。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置完善应急供水、供电、照明、厕所、住宿(休息)、洗漱等基础设施。大型避难场所应当增配通风和空气调节、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广播、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在具有公共交通系统站台、疏散通道、道路交叉路口等位置,设置醒目的区域位置指示标识,标明前往场所的方向、距离和场所名称、类型等内容,引导避难人员快速找到避难场所。

  第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场所信息公示牌,标明场所名称、类型、适用灾型、可容纳人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设置场所启用标志。对于场所内不具备应急避难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工程设施设备以及不宜避难人员进入或接近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告知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

  室外避难场所,可在场所主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场所内部功能区域划分图,场所内部功能分区较多时可增设引导性标识和设施标志。

  第二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 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发改财政局、区科创经服局、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协调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镇政府(街道办)、村委(社区工作站)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建立场所日常安全检查、维护管理制度,每月对场所周边环境、场地条件、主体建筑、电气线路、消防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储备物资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维护,并形成台账记录,以确保场所在应急启用时能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区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储备与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相匹配的基本物资、设备。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应至少满足场所可安置避难人员3天的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食品储存标准为每人400~900克/日,应急供水不低于每人10升/日。

  应急物资可采取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场所就地储备与所属辖区临时调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储备食物、饮用水、凉席、防潮垫、毛毯、洗漱用品等物资,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大型避难场所可增加折叠床、衣服、雨具、应急药品、脸盆、水桶、手持喇叭等物资、设备。

  第十二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管委会财政列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保障如下:

  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各镇(街道)在灾时接管应急避难场所时,指定责任人与灾害信息员具体负责避难人员接收与安置救助工作的指挥与灾情报送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安排专人积极配合灾时运行管理与服务。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安全检查、维护管理、宣传、演练及灾时安置救助等有关工作,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有偿服务和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应制定避难工作应急预案,细化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应急避难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三章 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在接到场所启用指令后,应当迅速指派工作人员对场所进行安全性核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启场所及设施设备。

  经核查认定为不安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在场所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告知公众不能进入,并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公告的发布与解除,可通过网站、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电子显示屏、电话与传真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启用公告。对老人、残障人士、非汉语人群等特殊人员,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适当的告知方式。

  第十六条 安置行动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统一指挥疏散安置、救助工作。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作出后,各镇政府(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预案,协调做好场所开放各项准备工作。

  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委(社区工作站)、被安置人员、义工组织、社康中心、居委会、业委会、场所日常管理单位、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区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现场安置管理与服务,成立应急避难场所安置指挥部,负责做好避难场所避难人员登记、对外协调联络、人员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垃圾清理、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原则上每 50名避难群众至少安排 1 名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及关闭机制如下:

  (一)启用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相应避险机制,各镇(街道)接管和开放辖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安排工作人员 24 小时值班,联系电话 24 小时开通。

  1.在深圳市气象台发布深汕特别合作区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期间,启动防台风避险机制,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向公众开放,向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帮助。

  2.在深圳市气象台发布深汕特别合作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期间,启动暴雨避险机制,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向公众开放,向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帮助。

  3.在深圳市气象台发布深汕特别合作区寒冷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期间,启动避寒救助机制,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向公众开放,向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帮助。

  4.在深圳市气象台发布深汕特别合作区高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期间,启动避暑救助机制,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向公众开放,向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帮。

  5.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转移安置群众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分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二)关闭机制:上述应急响应终止或预警信号解除并待临时避难人员离开后,应急避难场所自行关闭。

  第十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工作流程如下:

  (一)应急避难场所对每个避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实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随身贵重物品等。并按照避难人员进入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一人一号。

  (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告知避难人员以下事项:

  1.临时避难服务的主要内容;

  2.临时避难人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3.随身贵重物品的保管提示;

  4.其他需告知的事项。

  (三)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按编号安排床位,发放食品、水等生活必需品。

  (四)应急响应终止或预警信号解除后,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要安排避难人员分批有序离开,并做好登记。对需要护送的避难人员,要联系相关部门或属地政府护送返回。部分避难人员仍需要继续安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避难人员向指定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其他安置点转移进行集中安置。

  第十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关闭后,各镇(街道)应当组织人员做好应急物资回收、清点、归还、补充,场所设施设备检查及修缮,环境卫生清理及防疫消杀等工作,恢复场所应急避难功能保障水平。

  第二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按以下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汇总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统计数据,报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避难场所原则上每2小时统计上报避难人员情况,特殊情况一次性接收避难人员超过 50 人时,应及时上报。应急响应终止或预警信号解除后,于 24 小时内汇总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救灾避难实行就近安置原则。当应急避难场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镇(街道)应当组织避难人员向其他指定场所或安全地带转移安置:

  (一)场所受到安全威胁,不适宜继续安置避难人员;

  (二)避难人员数量增加致使场所无法接纳;

  (三)已安置的避难人员中有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包括危重病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待产孕妇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转移安置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该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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