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深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各办事处、区直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开展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本办法所称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各单位根据需要而对外聘请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专家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
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工作原则】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崇法治,依法处理法律事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二)坚持专业、客观、公正;
(三)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
(四)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 【职能作用】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工作。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法律顾问的外聘工作,其内设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实施聘任工作。
各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应督促其严格遵守深汕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履职。
第六条 【工作范围】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及合同、协议;
(四)参与处理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维稳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事件、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事件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参与协商或者谈判;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法律培训;
(七)协助聘用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裁量、执法文书等提供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听证会或者法律论证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通过讲座、案例讲解等方式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培训;
(八)承办聘用单位交办或者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资格条件】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该律师或者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履职义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用单位未授权其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接受第三方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报并回避;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未经聘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聘用单位委托的事务转委托第三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项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开展专项工作需要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包括区党工委、管委会重点工作任务、行政执法、诉讼案件代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专门事项。
各单位可根据开展专项工作需要,遵循“审慎、必要、节约”的原则外聘专项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条 【合同签订】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人员、服务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争议解决、履约评价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内容应当符合深汕相关规定。
各单位应当在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等内容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方式】外聘法律顾问结合项目预算标准和工作需要采取派驻或非派驻的方式。派驻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时间应当与各单位规定的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履职权利】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各单位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涉法事务相关的背景情况、信息和材料,确保外聘法律顾问在全面了解事实情况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
(四)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获取合理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意见】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事项的背景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口头咨询意见的,各单位应当在事后及时形成工作记录留档保存。
第十四条 【意见采纳】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听取、采纳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但不得以外聘法律顾问意见代替各相关单位的调查、审查、认定、决策等法定职权。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各单位报区管委会审议的重大涉法事项,须提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部法制机构意见等合法性审查材料。
第十六条 【开展情况】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内容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一)各单位开展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外聘法律顾问当年度开展工作情况;
(三)对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各单位重点围绕外聘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工作成效开展履约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评价结果应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区司法行政部门,并作为续聘、解聘外聘法律顾问以及合同费用支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内容】各单位可根据以下内容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履约评价:
(一)履行职责情况(专业水平)。包括年度或专项履职工作量,法律意见书是否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是否被各单位听取采纳、事实梳理是否清晰、法理分析是否充分、风险提示是否到位、应对建议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较强操作性等。
(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职业道德)。包括是否存在违背外聘法律顾问义务和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是否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三)创新开展工作情况(社会责任)。包括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动建言献策,提高各单位依法行政能力;主动参与法治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得到肯定推广等。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外聘法律顾问被评价为优秀或称职的,各单位可以按本办法续聘。
第二十条 【解除聘用】外聘法律顾问聘期内,各单位如出现需解聘情形的,应当严格落实履约监督职责,及时开展解聘工作,避免损失扩大。
各单位解聘外聘法律顾问的,应自解聘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解聘决定及理由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负面情形】各单位续聘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书面征求区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外聘法律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各单位仍予以续聘的,应当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一)负责审查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或明显法律瑕疵而未提出,后被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被撤销的;
(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未进行充分分析论证与依据检索,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十三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引》(深汕办〔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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